[海关]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4号
2010/7/16 14:35:04

       上海世界博览会事务协调局就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文字标志“东方之冠”向我署提出的海关保护备案申请,我署已核准。现将备案情况公告如下:

  权利人:上海世界博览会事务协调局。

  权利名称:东方之冠。

  自核准之日起,进出口侵犯上述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的,海关将根据《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二○一○年七月九日

办公厅
 


【主办共建单位】:安徽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【成员单位】:  安徽省商务厅 合肥海关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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